不得抵扣
与进项税额转出
先判断“有没有抵扣过”,再判断“改变了多少用途”,把两个经常混淆的动作拆开。
00 / 与上一知识点连接
先把两张卡串起来按“用途 → 凭证 → 金额”判断是否用于应税经营、凭证是否合规、最终能抵多少。
再看时间状态:尚未抵扣的直接排除;已经抵扣后改变用途的,转出对应金额。
先检索一句:如果购进时就知道货物用于员工福利,是“不得抵扣”还是“进项转出”?如果当时用于应税生产、后来才改作福利,答案为什么不同?
01 / 来源与版本
官方文件02 / 一句话规则
先看有没有抵扣过03 / 为什么要“转出”
从税负链条理解增值税的基本链条是“销售收取销项税额,购进支付进项税额,再用进项抵扣销项”。抵扣的作用,是避免上游已经缴过的税在下游重复征收,所以它默认服务于能够产生销项税的应税经营活动。
《增值税法》第二十二条把例外列出来:简易计税项目、免税项目、非正常损失、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,以及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、居民日常和娱乐服务等。它们要么不产生可抵扣的应税销项,要么已经是最终消费;如果仍保留抵扣,就会把本应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的税负留在抵扣链条中。
难点在于用途可能“后变”。企业可能在购进时认为货物用于应税生产,先把凭证上的进项抵扣了;几个月后,货物改作员工福利,或者发生了管理不善导致的霉烂、被盗。此时原抵扣已经让以前的应纳税额少了一截,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才要求在改变用途或损失发生的当期,把对应进项从进项税额中扣减——这就是进项税额转出。
所以“转出”不是重新开销项发票,也不是改变销售额,而是撤回已经不再有依据的扣除权。若原进项 12,000 元已抵扣,全部改作不得抵扣用途,抵扣池就从 12,000 元回收;若只有 75% 改变用途,只回收 9,000 元。无法直接对应时,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分摊,并在次年 1 月汇总清算。
做题第一问永远是:这笔进项以前有没有真正抵扣过?第二问才是:这次改变了全部还是一部分?
04 / 规则拆解与解题链
四步判断先找不得抵扣情形
重点看简易计税、免税、非正常损失、集体福利/个人消费,以及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、居民日常和娱乐服务。
再看时间状态
购进时尚未抵扣,还是以前已经从销项税额中扣过?
确定范围
全部改变用途就全额转出;部分改变用途只转出对应金额。
最后列式
应纳增值税 = 销项税额 − 可抵扣进项税额 + 应转出进项税额。
05 / 例题 · 新编事实
先判断状态再计算一批已抵扣货物改作员工福利
某一般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为 100,000 元,当期正常应税生产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60,000 元。上月购进的一批货物对应进项税额 12,000 元,购进时已经抵扣;本月该批货物全部改用于员工集体福利。假设没有其他事项,当期应纳增值税是多少?
12,000 元是抵扣利益的补回,不是新增销项税。
06 / 练习题 · 先做后看
闭环检索题目:某一般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为 82,000 元,当期应税生产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30,000 元。此前已经抵扣的一批商品对应进项税额为 8,000 元,本期其中 75% 改用于个人消费。假设没有其他事项,当期应转出进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分别是多少?
应转出进项税额 6,000 元;应纳增值税 58,000 元。
8,000 × 75% = 6,000;82,000 − 30,000 + 6,000 = 58,000。
07 / 迁移题 · AI 变式
换状态,不换核心题目:某项进项税额 5,000 元在购进时尚未抵扣,之后全部用于免税项目。请判断本期应做“进项税额转出”还是“不得计入可抵扣进项”,并说明为什么不能重复处理。
应归入“不得计入可抵扣进项”,本期不做转出。因为 5,000 元从未进入过“已抵扣”集合,没有已经少缴的税款需要追回;若先把它排除,又再做一次转出,就把同一笔进项处理了两遍。
08 / 易错提醒
把错误变成信号检查信号:先问以前有没有实际抵扣。
检查信号:转出只修正进项,不改变销售额和销项。
检查信号:先找对应比例或可直接归集金额。
检查信号:损失性质必须回实施条例核验。
09 / 一句话回忆
合上卡片再说一遍“不得抵扣”和“进项税额转出”最先要区分的变量是什么?
建议在第 1、3、7、14 天各检索一次;下一张相关卡进入 T1-09 增值税特殊业务。
参考 / 公开回忆题怎么用
C 级资料本卡参考 2024 年《税法(一)》考生回忆版 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设问。回忆题只帮助熟悉“给出用途与抵扣状态后判断税额”的题型,不替代 2026 年法规;答案以本卡上方的官方文件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