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增值税
增值率与清算
从 T1-12 的扣除项目出发,算增值率、套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,并判断清算时点。
00 / 与上一知识点连接
T1-12 先把土地价款、开发成本、开发费用、相关税金和加计扣除归集成扣除项目;本卡继续算增值率和税额。
检索:增值额 390 万、扣除项目 810 万时,增值率落在哪一档?
01 / 来源与版本
S · 税率
法规库:条例第七条50% / 100% / 200% 三个门槛。
原文摘要: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% 的部分按 30%,超过 50% 至 100% 的部分按 40%,超过 100% 至 200% 的部分按 50%,超过 200% 的部分按 60%,按各段分别计算。
S · 清算
法规库:国税发〔2009〕91号定位:第九至第十一条。
原文摘要: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、整体转让未竣工项目、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应清算;达到 85% 销售、许可证满三年未售完、注销未清算等情形,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。
02 / 背景知识
土地增值税要衡量的是房地产项目的增值强度,而不是把销售收入直接乘一个税率。先扣除项目投入,再用增值额相对扣除项目的比例分档,才能让高增值项目承担更高边际税负。
清算把预售阶段的阶段性预缴,统一收束到项目最终收入、最终扣除和已预缴税款上。项目全部完成、整体转让或达到规程列明的可要求清算信号时,不能只按零散销售记录估算。
03 / 一句话规则
04 / 规则拆解与解题链
- 收入、扣除项目按同一清算单位统一口径(通常不含增值税)。
- 增值额 = 收入 − 扣除项目;增值率 = 增值额 ÷ 扣除项目 ×100%。
- ≤50%:增值额×30%;50%~100%:前 50%×30% + 超过部分×40%;100%~200%:再加第三段×50%;>200%:再加第四段×60%。
- 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、整体转让未竣工项目、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,是应清算的典型情形;85%销售、三年未售完、注销税务登记未清算等属于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常见信号。
-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 20%的免税边界,必须按项目分开核算并核验当地标准。
05 / 例题 · 新编事实
收入 12,000,000 元,扣除项目 8,100,000 元,已预缴 500,000 元。
增值额 = 3,900,000;增值率 = 3,900,000÷8,100,000≈48.15%,适用 30%。
应纳税额 = 3,900,000×30%=1,170,000 元;应补 = 1,170,000−500,000=670,000 元。
06 / 练习题 · 先做后看
收入 30,000,000 元,扣除项目 12,000,000 元,已预缴 2,000,000 元。假设不考虑普通住宅免税,求增值率、应纳税额和应补(退)税额。
07 / 迁移题 · AI 变式
项目整体增值率 18%,但非普通住宅单独增值率 35%,能否用整体平均数判断普通住宅免税和两类税额?
08 / 易错提醒
- 增值率分母写成收入 → 公式分母必须是扣除项目金额。
- 跨档后把全部增值额乘高档税率 → 按区间分段。
- 把预缴税额当最终税额 → 清算时减已预缴,算应补/应退。
- 用项目平均增值率判断普通住宅免税 → 按规定分开核算。
09 / 一句话回忆
增值率怎么算,四档税率的门槛是什么?
(收入−扣除项目)÷扣除项目;50%、100%、200%分段,对应30%、40%、50%、60%。清算时再减已预缴税额。复习:1、3、7、14天。